金年会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职业学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5-09-17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

高等职业学校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通知

桂职办 [2014] 15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职业学校

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学校教授须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有本专业广博、坚实的理论基础和专业知识,有丰富的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根据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开拓新的技术研究领域,并取得显著成果;公开发表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高水平的学术著作、教材,对学科专业建设、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在本专业领域有一定的知名度;具有领导本专业教学、科研以及专业建设的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果卓著,在实训、实习等实践教学环节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显著效果;主持和指导实验实训室建设或新产品的开发、研制和生产,具有处理和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青年教师或研修人员的能力;熟练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学校(专科层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 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或撤职处分未满5年者,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及下文确认前,在申报材料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其中,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须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专业必修课程考试合格成绩。

二、非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晋升、转评(含多个职称)高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具有2年以上高校教学工作经历。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政府人社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五项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或设计。专职学生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5年一直在学生辅导员工作岗位,独立讲授2门以上相关思想政治教育课或专业课。

二、任现职以来,专任教师完成的年均计划学时数150学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时数100学时以上;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专职学生辅导员年均计划学时数90学时以上,课堂授课时数60学时以上。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

三、指导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学习时间累计2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

四、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达到其中之一项:

(一)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二档以上。

(二)参与(排名前十)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并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三档以上。

(三)任现职以来(或近5年)年均课堂授课时数达到400学时以上的专任教师,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三档以上。

(四)任现职以来(或近5年)年均课堂授课时数达到300学时以上的专任教师,并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1.本人获得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优秀教育工作者)、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三档以上。

2.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国家级专业竞赛获得一等奖1项(次)、或二等奖2项(次)(排名第一),或本人参加国家级、省部级教师教育教学职业技能、专业技能比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奖励,主持完成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三档以上。

五、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生产性实训基地参加工作实践(如挂职、实践锻炼、技术指导、社会调查等),具有较高的实践技能水平,并由所在单位提供证明。其中,专业课教师累计6个月以上,基础课、公共课教师累计3个月以上,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累计2个月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之一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者获省部级上述奖项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排名前七);或者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奖(排名前五)、或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

二、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者获省级教学成果奖特等奖、或一等奖(排名前七)、或二等奖(排名前五)、或三等奖(排名前三)等奖项之一。

三、在教学改革方面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主持省部级以上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并结题。

(三)在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中担任省部级以上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专业教学资源库、特色专业、优质专业,或省部级示范性实训基地,或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团队等主要成员(均排名前五)。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开发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市厅级以上验收或鉴定,并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以第一发明人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农作物新品种授权),或3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6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

六、指导学生参加职业(专业)技能比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排名前五)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或市厅级一等奖(排名第一)以上奖励。

七、本人参加教师教育教学职业(专业)技能比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五)以上奖励。

八、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专业比赛获国家级奖或获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或个人赛前6名;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五)承担过省部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或公开举办高水平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九、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体育赛事获国家、省部级前6名(或一等奖以上,排名前三;或二等奖2项,排名前二);或担任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裁判长以上职务。

十、专职学生辅导员本人获得省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或所带班级、学生党团组织等获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荣誉称号,或指导学生就业和参与组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一、论文、著作总量达到其中之一:

(一)年均授课240计划学时以上者,公开发表(出版)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著作:理工类4篇(部),文科类5篇(部)。

(二)年均授课150-239计划学时者,公开发表(出版)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著作: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三)年均授课149计划学时以下者,公开发表(出版)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著作:理工类6篇(部),文科类7篇(部)。

(四)体育类、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公开发表(出版)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著作)4篇(部)。

(五)专职学生辅导员,公开发表(出版)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著作)5篇(部)。

二、在国际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学科领域论文,达到其中之一:

(一)在国际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3篇(至少2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期刊)。

(二)在国际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至少1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期刊),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独著或第一作者,15万字以上)1部(或主编公开出版的教材2部)。

(三)在国际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至少1篇发表在《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期刊),且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农作物新品种授权)。

(四)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外权威刊物或《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提交个人创作艺术作品5件(公开发表,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奖励)。

(五)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外权威刊物或《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且作为教练(排名第一)指导学生获国际级赛事前8名(三等奖以上)或国家级赛事前3名(二等奖以上)。

三、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2篇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一、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奖、教学成果奖、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上述奖项中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排名前五,其他奖项排名前三)。

(二)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星火奖、铜鼓奖或其他专业奖一等奖以上(上述奖项中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排名前三,其他奖项排名第一);或获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排名前三)。

(三)任现职以来,新增主持2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1项以上国家级重大、重点科研项目。

(四)在《Cell》杂志发表论文1篇;或在SCI一区源刊发表论文2篇、或SCI二区源刊发表论文5篇;或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

(五)获得国家级教师教育教学职业(专业)技能比赛一等奖以上。

(六)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二等奖以上;或指导(排名第一)学生参加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一等奖2项以上。

(七)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练(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国际级赛事获前3名,或国家级赛事获第1名(或一等奖)2次以上。

二、作为引进的海外人才,取得博士学位,具有国外高校、专业科研机构或企业连续3年以上的研究工作经历,在所研究的领域中有较大突破,取得国际先进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研究成果(第一完成人),经引进人才高校委托区外国家级示范高职院校3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并推荐,可直接申报评审。

三、具备规定的学历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符合《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当前职称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桂职办〔2008〕1号)要求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经引进人才高校委托区外国家级示范高职院校3名以上同行专家鉴定,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并推荐,可直接申报评审。

(二)在《Science》或《Nature》杂志发表论文1篇,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并推荐,可直接申报评审。

(三)在所研究的领域取得重大突破,经所在学校委托国内外2名以上同行院士确认,经学校学术委员会评议通过并推荐,可直接申报评审。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申报高等职业学校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四、本条件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职业学校

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学校副教授须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有比较丰富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较高的专业技能;掌握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和发展趋势,吸收最新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实际;承担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等方面的科研课题,并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或获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公开发表有较高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有较高水平的著作、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教学经验丰富,在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并取得较好的效果;指导实验实训室建设或新产品开发、研制与生产,具有处理和解决复杂、关键性技术问题和指导青年教师的能力;较熟练地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学校(专科层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 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或撤职处分未满5年者,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及下文确认前,在申报材料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

(二)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其中,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须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专业必修课程考试合格成绩。

(三)国家机关分流人员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工作,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按以下要求申报:

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须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专业必修课程考试合格成绩,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1年以上。

二、非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申报晋升、转评(含多个职称)高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时,必须具有1年以上高校教学工作经历。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政府人社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五项条件。

一、系统讲授2门以上课程,并根据教学计划的安排组织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论文或设计。专职学生辅导员长期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且至少近5年一直在学生辅导员工作岗位,独立讲授2门以上相关思想政治教育课或专业课。

二、任现职以来,专任教师完成的年均计划学时数150学时以上,其中年均课堂授课时数100学时以上;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专职学生辅导员年均计划学时数90学时以上,课堂授课时数60学时以上。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

三、任现职期间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指导青年教师或进修教师学习时间累计1年以上,并取得较好效果。

四、在本学科领域开展科学研究,达到其中之一项:

(一)主持完成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

(二)参与(排名前三)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课题)研究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指导学生参加大学生国家级专业竞赛获得二等奖以上1项(次)或三等奖2项(次)(排名第一)或省部级一等奖2项(次),或本人参加国家级、省部级教师教育教学职业技能、专业技能比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或省部级二等奖(排名前三)以上奖励,参与完成(排名前三)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

五、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生产性实训基地参加工作实践(如挂职、实践锻炼、技术指导、社会调查等),具有较高的实践技能水平,并由所在单位提供证明。其中,专业课教师累计6个月以上,基础课、公共课教师累计3个月以上,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累计2个月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获省部级以上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星火奖、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等奖项之一或其他专业奖项;或获市厅级上述奖项一等奖、或二等奖排名前八)、或三等奖(排名前五)。

二、获国家级教学成果奖,或者获省级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三等奖(排名前八)。

三、在教学改革方面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主持市厅级以上的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二)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十)参与省部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并结题。

(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参与市厅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并结题。

(四)在教学质量工程项目建设中担任省部级以上精品课程、精品资源共享课、精品视频公开课、专业教学资源库、特色专业、优质专业,或省部级示范性实训基地,或省部级以上优秀教学团队等成员(均排名前十)。

四、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七)开发的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材料或解决的重大、关键性技术问题,通过市厅级以上验收或鉴定,并已推广应用,获得较好大的社会、经济效益。

五、获得1项以上国家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4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排名前三)。

六、指导学生参加职业(专业)技能比赛获得国家级三等奖以上,或省部级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五)、或三等奖2项(排名前二),或市厅级一等奖(排名前三)以上奖励。

七、获得国家级教师教育教学职业(专业)技能比赛国家级奖项或省部级三等奖(前五名)以上奖励。

八、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获三等奖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三)承担过市厅级以上大型项目设计、创作;或公开举办高水平的个人专业展演(画展、设计展、音乐会等)。

九、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练,指导学生参加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获前8名(或二等奖以上,排名前三;或三等奖2项,排名前二);或担任省部级以上体育赛事副裁判长以上职务。

十、专职学生辅导员本人获得市厅级以上先进个人称号,或所带班级、学生党团组织等获得市厅级以上荣誉称号,或指导学生就业和参与组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获得市厅级以上奖励。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一、论文、著作总量达到其中之一:

(一)年均授课240计划学时以上者,公开发表(出版)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著作:理工类3篇(部),文科类4篇(部)。

(二)年均授课150-239计划学时者,公开发表(出版)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著作:理工类4篇(部),文科类5篇(部)。

(三)年均授课149计划学时以下者,公开发表(出版)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著作:理工类5篇(部),文科类6篇(部)。

(四)体育类、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公开发表(出版)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著作)3篇(部)。

(五)专职学生辅导员,公开发表(出版)本学科领域学术论文(著作)4篇(部)。

二、在国际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本学科领域论文,达到其中之一:

(一)在国际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

(二)在国际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公开出版本专业专著(独著或第一作者,10万字以上)1部(或主编公开出版的教材2部)。

(三)在国际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且作为第一发明人取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或农作物新品种授权)。

(四)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外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提交个人创作艺术作品2件(公开发表,或获得省部级以上专业比赛、展演奖励)。

(五)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外权威刊物或国内核心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且作为教练指导学生获国际级赛事前10名(三等奖以上),或国家级赛事前6名(三等奖以上)。

三、以独著或第一作者身份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1篇以上教育教学研究论文。

第十条 破格条件

不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5年以上;或具备规定的学历(学位)条件,不具备规定的资历条件,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3年以上,以上人员满足其他申报条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破格申报:

一、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星火奖、教学成果奖、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奖或其他国家级专业奖。

二、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星火奖、铜鼓奖或其他专业奖二等奖以上(上述奖项中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排名不限,其他奖项排名前三);或者获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以上(排名前五)。

三、任现职以来,新增主持1项以上国家级科研项目或2项以上省部级科研项目。

四、本人参加教师教育教学职业(专业)技能比赛获得国家级二等奖以上。

五、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三等奖以上;或指导(排名第一)学生在省部级专业比赛、展演中获一等奖2次以上。

六、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担任教练(排名第一),指导学生参加国际级赛事获前5名,或国家级赛事获前3名(或一等奖)2次以上。

第十一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申报高等职业学校副教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四、本条件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等学校教师系列高等职业学校

讲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

评定标准:高等职业学校讲师应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理论基础,具有职业技术教育、生产实践经验和专业技能;了解本专业国内外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并将先进技术用于专业教育和生产实践,取得一定的成果;能组织专业课程的教学,在实验、实训、实习等实践环节教学中培养学生专业技能,教学效果良好;参与实验实训室的建设或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开发,公开发表具有专业水平的学术论文、设计或艺术作品,或出版著作;能运用一门外国语获取信息和进行学术交流,并具有熟练运用计算机的能力。

第一条 适用条件

本资格评审条件适用于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高等职业院校、成人高等学校(专科层次)从事教育、教学及相关管理工作并取得高校教师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条 思想政治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近4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二、身心健康,能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三、任现职以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

(一)违纪违法,受警告处分未满 1年者,受记过处分未满3年者,受降级或撤职处分未满5年者,不得申报。

(二)在申报、评审过程中及下文确认前,在申报材料中被发现有伪造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或剽窃他人成果等学术不端行为者,自申报当年起,5年内不得申报。通过上述手段骗取专业技术资格者,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报。累计在两次申报中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者终身不得申报。

第三条 学历(学位)、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

二、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资格4年以上。其中,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须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专业必修课程考试合格成绩。

三、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尚无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直接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其中,大学普通班毕业或大学本科毕业学历者,须经过一年以上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进修,取得4门以上硕士研究生专业必修课程考试合格成绩。

第四条 外语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

一、参加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达到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规定的要求。

二、免试条件按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继续教育条件

任现职以来,完成政府人社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所在单位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并提交完成继续教育的有效证明。

第七条 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以下四项条件。

一、独立讲授1门以上课程。全过程地承担过1门课程的专职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实验、实习、组织课堂讨论等各教学环节工作。

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专任教师年均授课150学时以上,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或专职学生辅导员年均授课60学时以上,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良好)以上。

三、有1年以上学生教育管理或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经历。

四、参加过校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并公开发表(出版)学术论文(著作)或艺术作品。

五、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生产性实训基地参加工作实践(如实践锻炼、技术指导、社会调查、挂职等),具有较高的实践技能水平,并由所在单位提供证明。其中,专业课教师累计4个月以上,基础课、公共课教师、兼任管理工作的教师累计2个月以上。

第八条 业绩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教学效果良好,参与校级以上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二、参与完成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取得阶段性成果。

三、艺术类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完成校级以上展演、项目设计,或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专业比赛中获三等奖以上。

四、体育类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或指导学生在校级以上专业比赛中获前6名(三等奖以上)。

五、专职学生辅导员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本人或所带班级、学生党团组织等获得校级以上的荣誉称号,或指导学生就业和参与组织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活动并获得校级以上奖励。

第九条 论文、著作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或参与出版著作1篇(部),并独立撰写1篇本专业教学改革论文。

艺术类专业人员可提交艺术作品1件(公开发表,或获自治区级专业比赛(展演)奖励)。

第十条 附则

一、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可申报高等职业院校讲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应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并按人事档案管理关系及规定的程序送评,否则,各级人事(职改)部门不予受理,评委会不予评审。

二、本条件由自治区职改办、自治区教育厅职改办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三、本条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评审条件不一致的,以本评审条件为准。

四、本条件的特定解释见附录。

附录

本条件的特定解释:

一、本条件中所规定的思想政治、学历(学位)资历、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的条件要求必须同时具备。

二、本条件中所规定的“学历”,是指国家承认的国民教育序列的学历。取得国(境)外的学历,须提供国家教育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

三、科研项目(课题)

(一)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由国家科学技术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国家主管部门,或受中共中央、国务院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下达,并有下达部门的合同(或任务书)依据和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课题)。

(二)省部级科研项目(课题):指由自治区科学技术厅、自治区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有关部委(科技部除外)等涉及科学技术和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省部级主管部门,或受省部委委托管理某些重大专项的有关司局或厅局下达,并有下达部门的合同依据(或任务书)和财政经费支持的科研项目(课题)。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A类以上项目)。

(三)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是指省级各部、委、办、厅、局,设区市的党委、政府下达的项目(课题);自治区教育厅下达的教育教学改革工程项目(B类项目及以下);自治区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其中,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一档:获得财政经费支持自然科学类5万元以上、社会科学类2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或自筹经费10万元以上的项目(课题);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二档:获得财政经费支持自然科学类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社会科学类2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科研项目(课题),自筹经费10万元以下5万元以上的项目(课题);市厅级科研项目(课题)三档:获得财政经费支持自然科学类2万元以下、社会科学类1万元以下的科研项目(课题),自筹经费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项目(课题)。

上述各级别科研项目(课题)均需要有经费支持,均需提供立项批文、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以经费到校证明为准。财政经费支持均不含学校配套经费。

四、体育类“国际级赛事”、“国家级赛事”、“省级赛事”

(一)“国际级赛事”是指奥林匹克运动会、亚洲运动会、世界大学生运动会、世界青年运动会等公认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综合性或单项体育比赛。

(二)“国家级赛事”是指全国运动会、全国民族运动会、全国城市运动会、全国大学生运动会以及由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举办的全国性单项体育比赛。

(三)“省级赛事”是指省级运动会、民族运动会、大学生运动会等比赛。

五、艺术类国家级专业比赛(展演)、省级专业比赛(展演):是指由国家、省级教育、宣传、文化艺术主管部门举办的各类高水平专业比赛;或是由省级以上各专业协会、电视台等单位举办并经相关同行公认的有较高社会影响的专业比赛。

六、艺术类专业奖项

(一)国家级艺术类专业奖项,是指党和国家机关工作部门或国家级人民团体等颁发的“五个一工程”、“文华奖”、“荷花奖”、“梅花奖”、“金钟奖”、“百花奖”、“华表奖”、“金鸡奖”、“金鹰奖”、“中国戏剧奖·曹禺戏剧文学奖”、“中国戏剧梅花奖”、“全国美术作品展览”等全国性艺术专业比赛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二)省部级艺术类专业奖项,指国家文化部举办的各类专业艺术比赛颁发的奖项;或自治区文化主管部门颁发的“铜鼓奖”、“桂花奖”、“全区戏剧展演比赛奖”、“全区音乐舞蹈比赛奖”、“全区美术展览比赛”等专业艺术比赛活动的奖项。不含企业主办的奖项。

七、著作、论文、公开出版物

(一)“著作”是指以独著、第一作者或主编公开出版(有ISBN书号)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专著、译著(3万字以上)或编著、教材(10万字以上)、个人艺术创作作品集(美术、设计作品60幅以上;交响乐2部以上;作曲30首以上;原创舞蹈编导作品8个以上)。

(二)“论文”是指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发表的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学术论文(独著、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国内公开发行学术刊物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上查询。

(三)“公开出版物”是指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或书籍(有ISBN书号)。国内公开发行公开出版物可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上查询。

八、本条件中,“国外权威刊物”是指:在学术刊物(有ISSN或CN刊号)上公开发表,被SCI(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有资质的检索部门提供的收录证明;“国内核心期刊”是指:1.《中文核心期刊目录总览》(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北京大学出版);2.自治区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科学技术厅联合评选的广西优秀报刊中的科学类期刊。所有的增刊除外。

九、大学生国家级专业竞赛,是指“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作品竞赛、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全国大学生电子设计竞赛、全国大学生机械创新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广告艺术大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全国大学生软件设计大赛、全国大学生智能汽车竞赛、全国职业院校技能大赛,以及由教育部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的其他专业竞赛。

十、大学生省部级专业竞赛,是指大学生国家级专业竞赛的省级选拔赛,或国家有关部委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的其他专业竞赛,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办、参与举办、授权举办的其他专业竞赛。

十一、本条件中相关佐证材料

(一)讲授课程、专职学生辅导员讲授思想政治教育课、授课时数认证,均须提交教务部门认定本校教学计划内的教师课表。

(二)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教学综合考核成绩为B级,须提交近5年来学校对个人的教学质量评价结果。

(三)指导过青年教师、青年辅导员、进修教师学习,须提供学校证明及考核材料。

(四)科研项目(课题)主持完成,须提供结题(验收)证书或通过鉴定证明。科研项目(课题)取得阶段性成果,须提供相关成果材料。

(五)各种奖励认证,须提供授奖部门颁发的个人获奖证书、表彰文件,非政府部门授予的奖项还须提供评比通知。

十二、涉嫌违纪违法,被司法、纪检部门立案调查期间申报并获得评审通过的人员暂不给以下文确认,待有关部门作出定论后,如无违纪违法行为,则下文确认;如有违纪违法行为,受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则取消评审结果。

十三、本条件中,凡冠有“以上”者,含本级;凡冠有“以下”者,不含本级。

十四、教学工作经历中,有多个岗位工作经历的,至少应在申报专业岗位任教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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