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年会、梧州市职业教育中心专业技术人员岗位竞聘主要采取量化评分方式进行,总分为100分,其中资历(工龄、任现职年数、学历、职务等)占50%,业绩占50%,计分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数。
一、资历分(50分)
(一)工龄:(满分为15分)
每年0.5分(尾数1—6个月为0.25分,7个月以上0.5分)。
(二)任现职年限:(满分为15分)
1.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后,每年得1分(尾数1—6个月为0.5分,7个月以上1分)。
2.“双师型”教师得分
(1)“双师型”教师指取得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资格、同时取得其他系列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资格或取得由人社部门颁发的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
(2)“双师型”教师取得高级工资格计1分;取得技师资格(或其他系列中级职称资格)计2分;取得高级技师(或其他系列副高级及以上职称资格)计3分。
(三)学历:(满分为10分)
以国家教育部或有关行政部门认可的院校颁发的毕业证书为准,专业合格证书不作学历看待。中专计4分、大专计5分,本科计7分,本科且有学士学位计8分,研究生学历计9分,硕士学位计10分。以本人最高学历计分,不重复计分。
(四)职务分(满分为10分)
1.职务分从聘用现等级岗位时间起计算。
2.职务以文件为准,取单项最高分值,不重复计分。此项分为基础分和加分两部分,基础分:担任学院院级(或学校校级)领导正职计5分、副职计4.5分,处(室)负责人领导正职计4分、副职计3.5分,教研室主任(教研组长)、辅导员(班主任)计2分。加分按年计分,任职满1年加1分,任职时间1-6个月按0.5分计算;7-12个月按1分计算,加分最高计5分。任职年限不足5年的,按具体任职级别及任职年限分别计算职务基础分和加分。
二、业绩分(50分)
(一)基本工作量(满分为20分)
按学期计算近三年基本工作量,各分项之和为基本工作量得分。
1.周课时(最高计20分)
(1)专任教师教学工作量:近三年专任教师平均周课时≥12节,计10分(平均每周多1节加1分;平均每周少1节扣1分),累计加分最高为10分。
(2)兼行政工作教师工作量:完成行政管理工作,计10分;教学工作量按平均每周1节加1分,累计加分最高为10分。
(3)学院(或学校)全日制学生的教学课时按系数1计算,平均周课时以课程安排表为依据,按教务科统计的实际课时数为准。
(4)非全日制教学或培训课时,以教学管理部门制订或审核的教学或培训计划为依据,学院或学校其他职能部门开展教学或培训工作,须提前将计划报教学管理部门审批方可列入计分范围。此类教学和培训按系数0.8折算课时,按学院每学期校历周数计算平均周课时。
(4)教学工作量按任课班级学生人数的实际情况,取不同系数计算。学生人数50人及以下的,系数为1;学生人数51人-70人的,系数为1.2;70人以上的,系数为1.3。
(5)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工作量:完成本专业工作,计10分。
2.招生期间,专任教师抽调参加招生工作的工作量,按周课时12节/周计算。
3.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的离职学习人员其工作量根据实际确定;借调人员借调期工作量根据用人单位考核结果确定,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最高工作量,合格的为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平均工作量。
以上所有人员任现职以来,如有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基本合格的,基本工作量基准分分别为0分、5分,累计最低分为0分。
(二)奖励分(满分为30分)
1.个人表彰(最高计5分)
任现职以来,经学院及有关部门推荐,获学院(中心)、市系统级、市(厅)、省(部)、国家级表彰的,分别得分如下:
学院(中心)级 |
市系统级 |
市(厅)级 |
省(部)级 |
国家级 |
1 |
2 |
3 |
4 |
5 |
注:同级别多次获奖不连续累计,同年同一项目多次获表彰按最高一次计分
2.年度考核(最高计2分)
聘用现等级岗位以来,近三年内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者每年计1分。
3.竞赛奖(最高计5分)
任现职以来,代表学院(学校)参加教育行政、人社、卫生、财政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种业务竞赛(包括各类技能比赛)获奖,计分办法见下表:
等次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5 |
4.5 |
4 |
省(部)级 |
4 |
3.5 |
3 |
市(厅)级 |
3 |
2.5 |
2 |
市系统级 |
2 |
1.5 |
1 |
学院(中心)级 |
1 |
0.6 |
0.3 |
注:同级别不同项目获奖累计得分,同年同项目多次获奖按最高级别计分。
4.指导奖(最高计3分)
任现职以来,经学院批准,指导学生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大赛,获奖学生的指导教师按以下标准计分。
等次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3 |
2.5 |
2 |
省(部)级 |
2.5 |
2 |
1.5 |
市(厅)级 |
2 |
1.5 |
1 |
市系统级 |
1.5 |
1 |
0.5 |
学院(中心)级 |
1 |
0.5 |
0.1 |
任现职以来,经学院批准,指导学生参加行业组织或委托教科研机构、有关教育学会组织的其他大赛,获奖学生的指导教师按以下标准计分。
等次 级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国家级 |
2.0 |
1.5 |
1.0 |
省(部)级 |
1.5 |
1.0 |
0.5 |
市(厅)级 |
1.0 |
0.5 |
0.3 |
市系统级 |
0.5 |
0.3 |
0.2 |
学院(中心)级 |
0.3 |
0.2 |
0.1 |
以上奖励不同项目累计得分,有多人指导同一项目获奖时,指导老师均分上述分值。
5.课题研究和发明创新(最高计8分)
近五年以来,获得课题立项的负责人(主持人)计1分、按要求结题的负责人(主持人)的计分办法如下:国家级计4分;省(部)级计3分;市(厅)级计2分;县(处)级计1分。立项并结题的累计得分。
获得各级成果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奖励的负责人(主持人)计分办法如下:国家级分别计6、5、4分;省(部)级分别计5、4、3分;市(厅)级分别计4、3、2分;县(处)级分别计3、2、1分。
获得各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负责人(主持人)计分办法如下:国家级分别计7、6、5分;省(部)级分别计6、5、4分;市(厅)级分别计5、4、3分。
获得发明专利证书的项目计4分;获得实用型专利证书的项目计2分。
以上各项参与人员按排序折算计分,第二、第三、第四及以后参与人员分别按项目分的70%、50%、30%计分。国家级项目第十及以后参与人员不计分;省(部)级项目第八及以后参与人员不计分;市(厅)级项目第六及以后参与人员不计分;县(处)级项目第四及以后参与人员不计分。同一项目按最高一次计分,本条目累计最高为8分。
6.论文、著作(最高计4分)
任现职以来,在各级正式刊物(ISSN或CN刊号)上发表与本专业或相近专业论文(要求独著或第一作者),取最高一次计分。核心期刊2分(以北京大学图书馆编写的期刊目录为准,增刊除外)、其他期刊1分。累计最高为3分。
获奖情况:任现职以来,经学院推荐,论文获市级奖项的计1分、自治区级计1.5分、国家级计2分,累计最高为2分。
注:同一篇论文发表、获奖不累计得分。
7.教材(最高计3分)
任现职以来,参与编写正式出版教材,任主编并亲自撰稿者,属国家级规划教材的计3分,省级以上正规出版社出版的教材计2分;由学校批准并推广使用的校本教材计1分。教材中的第一副主编按70%计分;第二副主编按50%计分,参编人员按30%计分,累计最高为3分。
(三)处罚扣分
近三年内,教师、行政人员发生教学事故、量化扣分或被纪律处分的,视情节分别扣分(见下表),本条目不设上限,可累计分值。
一级教学事故 或记过处分 |
二级教学事故 或警告处分 |
三级教学事故 或量化扣分(针对行政人员渎职、失职的扣分) |
扣5分 |
扣3分 |
扣1分 |
三、评定办法
1.专业技术岗位评分由资历分、业绩分和处罚扣分三部分的分值组成。
计算公式为:资历分+业绩分-处罚扣分=总分
2.把所有申报者的得分按序排列,根据优选法,按空缺岗位职数确定高级、中级、初级岗位的聘用对象。
四、相关说明
1.本细则中的“任现职以来”指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次月开始至2015年6月30日止;“近三年”指2012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近五年”指2010年7月1日至2015年6月30日止。“近三年课时”指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至2014—2015学年第二学期的课时。
2.竞聘中出现总分相同时,按以下优先顺序操作
(1)任现职时间较长者优先。
(2)工龄较长者优先。
(3)行政级别较高者优先。
(4)任现职以来担任辅导员、班主任工作时间较长者优先。
3.竞聘人员参加岗位竞聘的时间(上半年为6月30日;下半年为12月31日)距离本人退休时间不足12个月(含12个月)、且符合本方案第三点(竞聘基本条件)规定的,如果与同等级竞聘者的竞聘得分相差10分之内(含10分),可优先聘用。
4.竞聘人员参加岗位竞聘的时间距离本人退休时间不足6个月(含6个月)、且符合本方案第三点(竞聘基本条件)规定的,可以直接聘用在相应等级的保留岗位上。此类人员数量如大于保留岗位数量,则按竞聘得分排名择优聘用。
5.竞聘人员对评分结果如有异议,在评分结果公布即日起3天之内,向学院纪检监察部门提出复查书面申请,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评分结果进行核查。
6.特殊情况由学院(中心)岗位竞聘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
7.“任现职时间”指取得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间,由中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转评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任现职时间”,指转评前取得的同等级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间。“任现职以来”同上解释。
2017年5月